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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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豐洽 相對人 黃福 從
林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黃福從 曾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205,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7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權利價值:6,50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且相對人黃福從業將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素玉,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共提出相對人黃福從所簽發之本票10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其中7紙係於85年8月6日簽發,已在登記之約定清償日85年7月29日後,就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7紙本票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惟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已釋明前開本票係相對人黃福從因屆期無法還款始另行簽發,而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前述7紙本票之發票日期雖在所登記之約定清償日後,於本件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臺南市○○○區○○○段│103│田│176.81│全部│黃福從││001├───┴────┴───┴──┴─┴────┴──┴───┤││重測前:學甲段615-19地號、面積169.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33│田│382.28│全部│黃福從││002├───┴────┴───┴──┴─┴────┴──┴───┤││重測前:學甲段615-20地號、面積387.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49│田│686.24│全部│黃福從││003├───┴────┴───┴──┴─┴────┴──┴───┤││重測前:學甲段613-25地號、面積683.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200│田│184.85│全部│黃福從││004├───┴────┴───┴──┴─┴────┴──┴───┤││重測前:學甲段615-18地號、面積204.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48│水│74.85│全部│林素玉││005├───┴────┴───┴──┴─┴────┴──┴───┤││重測前:學甲段613-4地號、面積68.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98│田│45.35│全部│林素玉││006├───┴────┴───┴──┴─┴────┴──┴───┤││重測前:學甲段615-17地號、面積50.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99│水│104.17│全部│林素玉││007├───┴────┴───┴──┴─┴────┴──┴───┤││重測前:學甲段615-3地號、面積118.0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225│田│152.72│全部│林素玉││008├───┴────┴───┴──┴─┴────┴──┴───┤││重測前:學甲段617-22地號、面積164.0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