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5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選任辯護人方文獻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前因賭博罪96年12月間賭博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6月17日以97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7月2日確定,抗告人就該案亦已執行完畢。抗告人復因97年2月間賭博案件(即如附表編號2部分),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11月13日確定,依刑法第54條、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判決之意旨,抗告人前97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僅餘97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之一罪,則在數罪併罰時即應依刑法第54條之規定依其僅餘一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執行,惟原裁定卻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顯屬違背法令。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正確之執行刑或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固為刑法第54條所明定;又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未經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其中有一罪,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刑,設仍餘數罪,應依刑法第5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若僅餘一罪,則依其宣告之刑執行,亦經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在案。惟上開情形係指數罪中有受赦免者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刑,而僅餘一罪,始應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合先說明。
四、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同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自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博罪,雖於97年7月31日執行完畢,惟係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並非有受赦免者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刑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4條、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之適用。抗告人認本件有前揭規定及解釋之適用,尚有誤會。
五、綜上,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等罪,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均確定在案,爰准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云云,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博罪,雖已於97年7月31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惟此係將來定執行刑後執行時扣抵之問題。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下旬某日│97年2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3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703號│124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1號│97年度易字第33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17│97.10.27│├─┼─────────┼──────────┼──────────┤│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1號│97年度易字第3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02│97.11.13│├─┴─────────┼──────────┼──────────┤│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02號│3573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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