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到院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1.債之發生原因為何?協商時每月收入多少?何以協商金
額每月繳付達新台幣61,621元?
2.債務人前投資美髮店之單據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何時倒閉?何以債務人自民國82年後即無勞工保險?何時自飛蒂髮型工作室離職?現有無工作收入?
3.債務人名下無任何動產何以有油資、維修支出?
4.受扶養人 陳冠宇 每月教育費支出單據證明。
5.債務人95年所得清單於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為何?
6.債務人配偶 陳賜寶 95、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如何分擔扶養及共同必要支出?何以配偶未與債務人同戶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