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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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五十一號
再審原告甲○○
乙○○右再審原告與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貳佰玖拾肆萬陸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