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訴更㈤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更㈤字第三十號
原告戊○○
丁○○庚○○
乙○丙○○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同被告己○○住澎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李姝蒓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阮富枝~B2法官王聖惠~B3法官蕭忠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陶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