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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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甲○○
257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764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六四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准以面額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之臺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762,667元之現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76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幾經考量,爰聲請變換提存物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5年度聲字第2722號、95年度存字第7649卷宗查明屬實,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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