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岳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建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270第二審裁判費10,905合計1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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