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