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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