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 張郡庭張嵐鳳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第
1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9,548元,亦有債務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1萬2,601元,總清償金額為120萬9,696元,清償成數為63.81%。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5萬9,993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40萬6,728元後,並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0萬9,696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富邦人壽保險保單價值
998元(債務人現存有效保單並無美國人壽保險契約)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單獨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設籍於租賃住所1
樓,設籍地與居住地均為房東 彭伊君 所有),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扣除勞、健保之非消費性支出1,367元後,每月消費支出為1萬5,58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794元相當,佐諸債務人勞、健保投保於臺北市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陳報平均每月勞、健保費用為1,367元;於97年間因發生車禍,右足骨折術後癒合不良併脫位,而需長期門診追蹤及物理治療,平均每月醫療支出為780元,業據提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勞健保費用證明單據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第147頁),且核閱屬實等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尚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又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房租及其他費用等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按有關更生方案內容是否允當一節,理應綜合審酌債務人
制訂還款方案之實際所得領取固定收入及各項必要支出情形,據以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為斷,要與債務人是否必須兼職或增加工時以期增加個人收入等情無涉。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查本件債務人從事足部反射療法師之工作,論件計酬,並無年終獎金或其他津貼所得,平均每月收入2萬9,548元,有債務人99年10月至100年5月之薪資證明為證,堪認為真,是本院以上開金額計列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即屬有據。從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2,60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89萬5,671元││4.清償總金額:120萬9,696元││5.總清償比例:63.81﹪││6.請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37,484│914│││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67,508│1,778│││限公司│││├──┼───────────┼───────┼──────────┤│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210,522│1,399│││份有限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180,394│1,199│││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53,669│1,022│││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39,293│926│││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9,017│725│││司│││├──┼───────────┼───────┼──────────┤│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4,364│361│││司│││├──┼───────────┼───────┼──────────┤│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07,475│1,379│││司│││├──┼───────────┼───────┼──────────┤│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26,484│841│││限公司│││├──┼───────────┼───────┼──────────┤│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09,461│2,057│├──┼───────────┼───────┼──────────┤││合計│1,895,671│12,6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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