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46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0日以98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德寬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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