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華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7、825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53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志華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黃志華明知 愷他 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底,在高雄市百樂門酒店外,以新臺幣(下同)6萬5千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寶 」之人購買毛重共計55餘克(純質淨重30.903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警於112年1月12日14時4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志華位於屏東縣○○鄉○○街000號之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7至29頁、1837偵卷第29至45頁、第69至74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2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見8252偵卷第27至31頁,檢驗結果詳見附表二),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依卷內鑑定書所載,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30.903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及
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禁令,而持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持有愷他命之數量非微,對於社會治安有潛在之不良影響,實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因一時失慮誤罹刑典,然均已坦承犯行,具悔悟之意,且被告持有動機乃供自己施用,危害程度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其他行為態樣有別,另被告之父母、配偶均仰賴被告扶養,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惟:
⒈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法院本有自
由裁量之職權。而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及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審酌認定之,除有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處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4號判決參照)。鑒於毒品對社會風氣及治安危害重大,且氾濫情形日益嚴重,立法者為避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規範之標準過高,造成查緝之困難,而不利毒品之防制,遂將修正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查緝標準,修正、降低為5公克以上,以利實需,修正理由即在於遏止持有毒品犯罪,因此,法院自應嚴謹適用,並依照個案情節審酌認定是否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
⒉查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嚴重,亦知悉所購得之毒品數量
甚鉅,仍無視刑律、甘犯重典而率爾持有,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淨重高達51.87公克,總純質淨重達30.903克,是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數量,甚至已達修法前之法定標準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另衡以此等數量之毒品若流入市面,潛在威脅亦高,從而,本案情狀相較於一般類似案件而言,難認有何特別輕微之情事,是縱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然綜合上開情節,本案被告尚無暫不執行刑之宣告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參照)。經查:附表ㄧ編號1、2所示之愷他命共計11包,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達30.903公克,此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二),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與之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之。
㈡另附表ㄧ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以秤量持有之愷他命
重量使用,附表ㄧ編號4所示之物亦為被告所有,用以收納所持有之愷他命使用等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1837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63頁),從而,附表ㄧ編號3、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附表ㄧ編號5至9所示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
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另附表ㄧ編號8所示之物中,固含有殘渣袋2袋,然因重量不足無法送至檢驗機關檢驗,後續將送裁罰銷毀等情,則有112年10月24日偵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從而,上開殘渣袋2袋亦難認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行有何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愷他命毒品10包⒈檢驗結果詳見附表二。2愷他命毒品1包⒈原置放於附表ㄧ編號4中。⒉檢驗結果詳見附表二。3磅秤1台4置物包1個5IPHONE手機1支⒈0000000000;IMEZ000000000000000。⒉紅色保護殼。6IPHONE藍色手機1支⒈+00000000000;IMEZ00000000000000。7空分裝袋、湯匙及小袋子1件8K盤1個⒈內含殘渣袋2包。⒉殘渣袋2包因重量不足無法送至檢驗機關檢驗,後續將送裁罰銷毀(見本院卷第73頁)。9現金271,000元⒈已發還予被告(見1837偵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檢驗項目結果判定毒品與管制藥品分級外觀及送驗說明1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1)檢驗前毛重2.010公克、檢驗前淨重1.843公克、檢驗後淨重1.821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58.0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70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2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2)檢驗前毛重5.002公克、檢驗前淨重4.824公克、檢驗後淨重4.801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59.2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860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3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3)檢驗前毛重5.005公克、檢驗前淨重4.844公克、檢驗後淨重4.824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1.7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99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4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4)檢驗前毛重1.995公克、檢驗前淨重1.829公克、檢驗後淨重1.806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4.7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8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5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5)檢驗前毛重1.992公克、檢驗前淨重1.809公克、檢驗後淨重1.788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59.7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80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6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6)檢驗前毛重5.000公克、檢驗前淨重4.831公克、檢驗後淨重4.808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1.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97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7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7)檢驗前毛重4.987公克、檢驗前淨重4.801公克、檢驗後淨重4.780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1.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97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8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8)檢驗前毛重2.004公克、檢驗前淨重1.824公克、檢驗後淨重1.803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8.8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56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9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9)檢驗前毛重1.999公克、檢驗前淨重1.824公克、檢驗後淨重1.802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57.4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048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10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袋內-10)檢驗前毛重2.005公克、檢驗前淨重1.847公克、檢驗後淨重1.823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66.1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22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11愷他命(Ketamine)檢出3結晶白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檢驗前毛重23.300公克、檢驗前淨重21.594公克、檢驗後淨重21.570公克Ketamine,單包純度約56.6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23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