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鳳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就另案民事判決(原案
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10號支付命令,
嗣改分為105年度中小字第1522號給付簽帳消費款事件)所
判命之債權,已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7年度
北簡字第2046號),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3359號)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前述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