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6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月15日,逾期按日利率0.3%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0萬元之扺押權為擔保,而經於同日辦畢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各1紙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前述文書證據無誤,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645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市區│││││公尺│││├──┼───┼───┼───┼───┼───┼──┼──┼─────┼────┤│1│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66│建│3667│256/100000│乙○○│└──┴───┴───┴───┴───┴───┴──┴──┴─────┴────┘┌───────────────────────────────────────┐│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645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320│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9層│陽臺│全部│乙○○││││止市保長│止市建成│造(19層)│64.89│8.57││││││坑段溪洲│路142巷│││花臺││││││寮小段66│17號9樓│││0.99││││││地號│││││││││││││││││├──┴──┴────┴────┴─────┴────┴───┴───┴────┤│共用部分:同小段2398建號**面積705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5/100000││共用部分:同小段2399建號**面積3146.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10000││共用部分:同小段2400建號**面積312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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