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049號債權人 楊久昌 即仕育補習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債權人於聲請時未自繳費,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陳報相對人是否已成年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上開裁定已於96年7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