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中關於損害債權部分所載(被告丙○○、丁○○○、甲○○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另由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丁○○○、甲○○、戊○○經檢察官以刑法356條之損害債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96年6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