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5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15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且經生效在案,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既經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