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明峰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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