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二、第十四行之「: 彭新源 :」應更正為「:丙○○:」,理由欄一第十六行之「:彭新源:」應更正為「:丙○○:」,第二十七行第二十八行之「: 王源 診:」應更正為「:甲○○:」,理由欄二之第十四行之「:是被告所為之附表編號三、七、八之犯行:」應更正為「:是被告所為之竊取乙○○之小客車及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所為之附表編號三、七、八之犯行:」,理由欄三第三十七行之「:有有連續犯關係:」應更正為「:有連續犯關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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