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其所犯偽造國幣犯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孫啟強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