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指定辯護人欄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