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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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黃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