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英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893、1189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048024164號、105年6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槍枝影像照片(偵1331號卷第30至31頁、偵5421號卷第19至22頁)在卷可憑,參以該鑑定書所附之殺傷力相關說明【一、殺傷力定義: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㈡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二、殺傷力相關數據:㈠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堪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空氣槍,經試射結果換算單位面積動能(如附表所示),均已逾我國及日本前開科學實驗之結果,足認具有殺傷力無訛,則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即檢察官聲請書所稱│││編號0000000000號)│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1mm、│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質量0.883g)最大發射速度為137.8公尺/秒,計│局於104年12月22日││││算其動能為8.3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扣得之該槍枝。││││29.7焦耳/平方公分。││├──┼──────────┼─────────────────────┼─────────┤│2│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即檢察官聲請書所稱│││編號0000000000號)│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2mm、│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質量0.895g)最大發射速度為123.2公尺/秒,計│民第二分局於105年6││││算其動能為6.79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月1日扣得之該等槍││││24.0焦耳/平方公分。│枝。│├──┼──────────┼─────────────────────┤││3│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編號0000000000號)│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8mm、│││││質量0.893g)最大發射速度為139.3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8.66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0.6焦耳/平方公分。││├──┼──────────┼─────────────────────┤││4│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編號0000000000號)│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7mm、│││││質量0.895g)最大發射速度為140.9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8.8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31.4焦耳/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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