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下: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役籍表、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
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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