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債務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而毀諾,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金額)。
(四)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彩券商、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六)債務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債務人各項收入來源及其金額?並補提相關證明。
(七)債務人稱領有臺南縣官田鄉農會低收入戶每月新臺幣3千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債務人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請釋明每月是否領有政府補助金?如有,每月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應提出證明文件,請聲請人補提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債務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失業之證明文件)。
(十一)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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