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蔡錦得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將被告羈押,於96年1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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