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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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甲○○被告乙○○
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