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路○段○○○號」部分應更正為「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路○段○○○號」部分係誤寫,應更正為「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號」,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