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算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權人乙○○欲請求之正確金額(按和解書未有「一期未付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欲以和解書為請求依據,僅能請求已到期之債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