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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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6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4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3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興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素惠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