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聲請人 廖恒志
廖恒仁 廖恒德 相對人 廖正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33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