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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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居所「住屏東縣○○鎮○○路○○○號」、「居屏東縣○○鎮○○路○○○○號」,應更正為「住屏東縣○○鄉○○村○○路○○○號」、「居屏東縣○○鄉○○路○○○○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居所之記載,顯均係誤載,然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簡易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