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張郁涵 原告 林賴麗蘭 被告 傅源榮
鄭 傅桂香 林 傅美榮 陳亮高 陳朝洸 陳道嫻 陳慧根 陳泮文 徐莊婷 徐莊嬣 陳溫楚珍 陳朝棟 陳朝彬 陳博文 陳朝士 陳朝元 陳希文 陳敏文 陳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傅源榮等19人先就被繼承人 傅增房 設定於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分別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如附表一所示;地價核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土地
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合計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5,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附表一:
┌─┬───────────┬────┬────┬─────┬──────────────────┐│編│地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⒈│153│張郁涵│25坪,約│3,840│317,338元│├─┼───────────┼────┤82.64平├─────┼──────────────────┤│⒉│154│林賴麗蘭│方公尺│4,580│378,491元│├─┴───────────┴────┴────┴─────┼──────────────────┤│合計│695,829元│└─────────────────────────────┴──────────────────┘附表二:
┌─┬───────────┬────┬────┬─────┬─────────────┐│編│地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地價││號│(苗栗縣○○鄉○○段)│││(元/㎡)│(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⒈│153│張郁涵│25坪,約│21,800│1,801,552元│├─┼───────────┼────┤82.64平├─────┼─────────────┤│⒉│154│林賴麗蘭│方公尺│25,410│2,099,882元│├─┴───────────┴────┴────┴─────┼─────────────┤│合計│3,901,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