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等罪,曾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等情,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應定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又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刑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等罪曾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月)。茲檢察官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3日│105年8月3日│├────────┼──────────┴──────────┼──────────┤│偵查案號│基隆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251號│├───┬────┼─────────────────────┼──────────┤││法院│基隆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及│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90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298││確定判│││號││決├────┼─────────────────────┼──────────┤││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6年4月27日││├────┼─────────────────────┼──────────┤││確定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4月27日│├───┴────┼─────────────────────┼──────────┤│備註│編號1、2前經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7月,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4號、高雄地│第5757號│││檢106年度執助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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