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丁○○
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7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