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43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6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5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淑惠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