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