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丙○○、丁○○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陳義忠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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