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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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4年度上更㈠字第36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29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5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