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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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七五號
原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於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台中市○區○○○段一三0─一、一三一─一號
土地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房屋《建號三一二九號,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巷○○○號》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
㈡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包括證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