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壬○○、甲○○、庚○○、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債務人甲○○、庚○○、辛○之請求逾被繼承人 邱順縣 之遺產範圍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修正前民法第1054條第1項、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庚○○、辛○已向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為限定繼承之呈報,有債權人所提台灣台東地方法院99年8月9日之東院嵩民勇99聲635字第0990010858號函附卷可參,故就逾被繼承人邱順縣之遺產範圍,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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