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即被告聯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豐笙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貳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