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曹晶玲 │遠東商業銀│98年12月31日│49,000元│0000000│││││行板橋文化││││││││分行│││││├───┼─────┼─────┼──────┼─────┼─────┼──┤│002│曹晶玲│遠東商業銀│99年2月20日│243,800元│0000000│││││行板橋文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