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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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懷翠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辛○○
甲○○被上訴人壬○○
丙○○乙○○己○○庚○○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上訴人懷翠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仟 參佰玖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計算式:29,533元/㎡×(229+42+532+9+1,352)㎡=63,909,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上訴人辛○○部分,核定為 陸拾 肆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計算式:29,533元/㎡×22㎡=649,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
㈢、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壹佰參拾捌萬捌仟零伍拾壹元【計算式:29,533元/㎡×47㎡=1,388,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上開所列應分擔部分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楊千儀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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