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應併執行之,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38次)│(12次)│├────────┼──────────┼──────────┤│犯罪日期│95年9月5日起至│95年9月5日起至│││96年1月17日止│96年1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20、│95年度偵字第6120、│││6145號、96年度偵字第│6145號、96年度偵字第│││260、443、1240、1511│260、443、1240、1511│││、2230號│、22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01日│96年11月0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01日│96年11月01日│├─┴──────┼──────────┼──────────┤│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號│97年度執字第16號│└────────┴──────────┴──────────┘┌────────┬──────────┬──────────┐│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8次)│(5次)│├────────┼──────────┼──────────┤│犯罪日期│95年9月5日起至│95年9月5日起至│││96年1月17日止│96年1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6120、│95年度偵字第6120、│││6145號、96年度偵字第│6145號、96年度偵字第│││260、443、1240、1511│260、443、1240、1511│││、2230號│、223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01日│96年11月0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01日│96年11月01日│├─┴──────┼──────────┼──────────┤│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號│97年度執字第16號│└────────┴──────────┴──────────┘┌────────┬──────────┬──────────┐│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9日│95年10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桃園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561號│96年度偵字第4588、││││8886、294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32號│96年度上易字第235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1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932號│96年度上易字第23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1日│├─┴──────┼──────────┼──────────┤│備註│苗栗地檢│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682號│97年度執字第920號││││囑託苗栗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215號││││代執行│└────────┴──────────┴──────────┘┌────────┬──────────┬──────────┐│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2次)│├────────┼──────────┼──────────┤│犯罪日期│96年9月初至│96年9月初至│││96年10月24日止│96年10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6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5號│99年度執字第1785號│└────────┴──────────┴──────────┘┌────────┬──────────┬──────────┐│編號│9│10│├────────┼──────────┼──────────┤│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7次)│├────────┼──────────┼──────────┤│犯罪日期│96年9月初至│96年9月初至│││96年10月24日止│96年10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6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5號│99年度執字第1785號│└────────┴──────────┴──────────┘┌────────┬──────────┬──────────┐│編號│11│12│├────────┼──────────┼──────────┤│罪名│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6次)│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96年9月初至│96年9月初至│││96年10月24日止│96年10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6年度偵字第5079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6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5月11日│99年05月11日│├─┴──────┼──────────┼──────────┤│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5號│99年度執字第1785號│└────────┴──────────┴──────────┘┌────────┬────────────────┐│編號│1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犯罪日期│94年間至96年10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079號、││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86、696、6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6月04日│├─┴──────┼────────────────┤│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