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4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8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9月19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蘇美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而積欠萬泰銀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未給付,嗣由原告受讓該等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料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美燕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