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美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曾芸菲 關係人 曾天寶
邱金霞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王美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收養曾芸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