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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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38號聲請人 黃文期
黃文賢 黃莉玲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金獅 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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