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蔡武童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同意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後,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之七月起,於每月一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捕魚及販賣魚乾之固定收入,此有本院詢問筆錄在卷可稽。另本件陳報之債權人原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澎湖區漁會二位,嗣澎湖區漁會於程序中陳報債務已清償完畢,是本件現僅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位債權人。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102年3月22日經本院送請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並註明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結果,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日以陳報狀回覆僅謂:
「相對人提出更生方案乙件,尚祈鈞院依職權裁定」。核其陳報內容並未確答是否同意,依法應視為同意,是該更生方案應視為已經債權人同意,此有本院之發函及上開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者,債務人於本院詢問時曾表示:為表現其有還款誠意,並謀早日處理這筆債務,其會節樽開支及向其姊借錢來履行更生方案等語,且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如以債務人之經濟能力及尚有3個小孩待其扶養之狀況論之,其條件實對債權人甚為有利,而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以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後,於102年7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36││期。││2、第1期至第35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7,000元,第36││期清償5,000元。││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705,525元。││4、清償總金額:600,000元。││5、清償成數:16.19%。│└──────────────────────────┘附件二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駕駛價值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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