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5月5日中國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三發商店即李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4年4月16日│160,000元│CI0000000││││紅花│有限公司瑞芳分行│││││└──┴───────┴────────┴───────┴─────┴──────┴──┘